延安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导读: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不宜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本事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不宜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本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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